-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原告主張:
- ㈠、緣原告於民國74年間向貴院拍得雲林縣○○鎮○○街00號透
- ㈡、又被告以定型化契約條款與原告訂約,對原告顯屬不公平。
- ㈢、原告應可依瑕疵擔保責任向被告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民
- ㈣、原告所受之損失分述如下:
- ㈤、就高雄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
- ㈥、系爭裝潢工程之簽約日期及完工日期都是在104年,但正確
- ㈦、被告應舉證:⒈系爭裝潢現場至今都未清除,那麼現場哪些
- ㈧、並聲明:
- 二、被告則以:
- ㈠、我不知道原告主張的偷工減料是指什麼,臺灣的裝潢天花板
- ㈡、原告有對我提出刑事告訴詐欺,最後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㈢、不管是柳安木還是集成角材都沒有使用年限,沒有所謂過期
- ㈣、原告稱我們有口頭約定角材要用原木,其實兩造間並未有這
- ㈤、集成角材基本上也是木造,不是塑膠的,只要不要有外來因
- ㈥、系爭裝潢工程的一樓天花板會掉下來原因都是因為白蟻。另
- ㈦、並聲明:
-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 ㈠、原告於74年間向本院民事執行處拍得雲林縣○○鎮○○街00
- ㈡、系爭裝潢工程的一樓天花板所使用之角材為集成角材而非實
- ㈢、系爭裝潢工程於104年間完工,後於107年9月10日晚上11
- 四、本件爭點:
- ㈠、被告是否有向原告保證系爭裝潢工程之一樓天花板角材為木
- ㈡、被告承攬系爭裝潢工程是否有偷工減料?是否因天花板所使
- ㈢、系爭裝潢工程之一樓天花板所使用之角材是否因未使用實木
- 五、本院之判斷:
- ㈠、原告於74年間向本院民事執行處拍得雲林縣○○鎮○○街00
- ㈡、原告主張被告保證系爭裝潢工程之一樓天花板所使用之角材
- ㈢、至於被告於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偵訊時雖稱陳述「我以口頭說
- ㈣、原告主張被告所施做之系爭裝潢工程一樓天花板有偷工減料
- ㈤、原告雖又主張被告施作系爭裝潢工程之步驟應為先丈量,再
- ㈥、原告雖又主張兩造簽訂之合約書為定型化契約,對原告不公
- ㈦、綜上,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曾向原告保證系爭裝潢工程之
- 六、綜上,原告依據物之瑕疵擔保及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
-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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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452號
原 告 黃明生
訴訟代理人 上官小華
被 告 陳瑞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於民國74年間向貴院拍得雲林縣○○鎮○○街00號透天房屋乙棟(含1 、2 及3 樓等,下稱系爭房屋),全棟於拍賣取得之際,已全部裝潢完善,迄至104 年間並無絲毫損害,然而原告覺得一樓(客廳)裝潢不但老舊又不合時尚,有重新裝修之必要,故委請被告規劃、設計、施工(帶料…等全包,下稱系爭裝潢工程),且全部裝潢費用竟高達新臺幣(下同)30萬元,被告並保證貨真價實,更於裝潢前以電腦製作天花板外觀模型向原告說明時,曾親口向原告保證壁板及天花板角材皆為木材(顧名思義木頭材質應為樹木長成後所製成的角材,該是堅固無比,且不限於使用柳安木製成之角材),應無任何瑕疵才是,孰知裝潢後不久於107 年9月10日晚上11時許,原告由外地回家發現一樓新裝潢客廳天花板全部墜落於地,疑被告裝潢不善,又偷工減料未依約定逕將木製角材更改為集成角材、天花板角材間距過寬(其後於109 年8 月19日本院言詞辯論時表示不再主張天花板角材間距有過寬之瑕疵),無法負荷天花板重量所致,又原告認定被告以劣質及過期角材冒充優良材質裝潢,以瞞天過海手段始造成如此嚴重損害,亦險些造成人命損失。
㈡、又被告以定型化契約條款與原告訂約,對原告顯屬不公平。另被告施作系爭裝潢工程之步驟應為先丈量,再規劃,並設計且繪製設計圖,再選材料,決定工程估價單(而後報價),雙方滿意才簽約,最後再將設計圖送施工人員依圖施工等等,缺一不可,如順序顛倒都可稱之為施工瑕疵,然被告就系爭裝潢工程即無繪製設計圖又無估價單,僅在電腦以3D立體圖表示,及以口頭向原告說明,便交由施工人員隨意施作,即為被告之施工瑕疵。
㈢、原告應可依瑕疵擔保責任向被告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民法第356條明文規定。
又「所謂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有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1173號判決可參。
本件被告裝潢之客廳天花板外觀至為華麗,而豈料其內角材卻非木頭,竟以腐朽之劣質、過期之集成角材冒充木頭角材,讓原告無法預見,直到系爭房屋一樓裝潢天花板墜落於地後,始在現場發現竟是被告使用進口過期材質所致,足證其瑕疵原已存在而無發覺。
㈣、原告所受之損失分述如下:⒈裝修系爭房屋一樓之天花板總價155,000 元,一樓客廳牆壁裝修之冷氣木箱乙座,供裝設冷氣機之用,亦墜落毀損,損失6 萬元。
⒉原告自107 年9 月11日至108 年9 月10日計1 年,在外租屋居住花費共96,000元。
⒊其他尚未支出之金額計239,000元。
㈤、就高雄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書)陳述如下:鑑定只有鑑定受害的部分,沒有鑑定未受害的部分,我問鑑定人為什麼如此處理,鑑定人說沒有損害的話就沒有賠償何必鑑定,我因為這點跟鑑定人爭執很久。
我說我今日告的是物之瑕疵,就是物品的缺失,要表現出有無缺點,必須要從有損害及沒有損害來互相比較,後來鑑定人才勉強補充鑑定這些。
系爭鑑定報告書表示系爭房屋一樓裝潢天花板是因為角材被白蟻侵蝕嚴重,而沒有辦法支撐面板所以掉落下來,這是自然現象。
但沒有說明天花板角材為何種材質,是否為「木製品」,且依據鑑定報告書所載系爭裝潢受損壞部分均為集成角材,反之使用木製品部分即無遭白蟻蛀蝕,鑑定人竟沒有追究為何系爭裝潢使用之集成角材會被白蟻蛀蝕那麼嚴重,而用木材的電源箱就沒有遭白蟻蛀蝕,且鑑定報告書對於上開天花板的損壞是否為被告偷工減料或施工瑕疵所造成則隻字未提。
如果按照兩造間之約定使用木材來裝潢的話應就不會損壞。
況鑑定人只看到角材被白蟻蛀蝕就說是自然現象,這完全不合邏輯,應該要追查為何天花板會掉落下來,但有些木板就沒有受損。
鑑定人根本沒有盡到責任。
㈥、系爭裝潢工程之簽約日期及完工日期都是在104 年,但正確日期我不記得。
我只知道被告只是用電腦讓我挑選木材的外型,至於裡面的角材被告也沒有說明,我認為如果被告用木材來作裝修的話,就不會有被白蟻啃蝕的現象。
如果被告不是用木材來施作的話,就會被白蟻啃蝕造成掉落,既然被告答應要用木材來施作,我們一般人也不知道是什麼材料,什麼叫角材,只知道被告答應要用木材來施作,結果現在天花板掉落下來才發現裡面的角材是集成角材,被白蟻啃蝕的也正是集成角材,反觀其他木材都不受損害。
所以只要被告按照兩造口頭約定用木材來施作的話就不會這樣,會有今日這些事的最重要的原因是被告不用木材,改用集成角材,被告利用沒有工程報價單讓我不知道什麼是角材,他就很容易朦混過關,這個損害完全是被告施作不當所造成的。
㈦、被告應舉證:⒈系爭裝潢現場至今都未清除,那麼現場哪些木材會遭白蟻蛀蝕?何時會遭白蟻蛀蝕?⒉只要木製品一定會遭白蟻蛀蝕。
⒊為何系爭裝潢遭白蟻蛀蝕部分均為集成角材,但是使用木材部分就未遭白蟻蛀蝕?⒋估價單當時有無交付給原告等事項?否則即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另庭呈電源箱木板請勘驗是否有遭白蟻蛀蝕。
㈧、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55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
㈠、我不知道原告主張的偷工減料是指什麼,臺灣的裝潢天花板都是矽酸鈣板,一塊就是4 公斤,都有一定的間距,沒有所謂的間距過寬,系爭裝潢工程在104 年就施工,直至107 年天花板才掉下來,如果我偷工減料的話,不可能過了4 年天花板才掉下來。
另外,原告主張我使用非真正木材,然目前裝潢天花板所使用之角材有兩種,早期使用實木要浸泡大量的甲醛,且容易變彎,現在都改用集成角材,以多片壓縮而成,中間會有紅膠,且使用F1等級集成角材之甲醛含量低,施用完畢不用等待時間乾燥,比較不會變形。
又兩造契約中沒有約定要使用柳安角材(庭呈工程估價單)。
㈡、原告有對我提出刑事告訴詐欺,最後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時,檢察官也調閱過相關的資料,本件天花板會掉下來,主要還是因為白蟻造成。
原告於107 年年初就有跟我提到白蟻產生,那時候我就告訴他一定要去找專業的除蟲公司,原告後來是買藥自己噴。
㈢、不管是柳安木還是集成角材都沒有使用年限,沒有所謂過期、不過期,且集成角材比較環保。
㈣、原告稱我們有口頭約定角材要用原木,其實兩造間並未有這樣的約定。
此工程已經完工四年,保固時效僅1 年,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2 年。
我在裝修設計委任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上有註明因為環境不可預期,所以有可能會產生白蟻蛀蟲,機會雖微乎其微,但取決於環境,所以我於107 年已經告知原告要請專業人員來處理,原告遲遲不處理,原告於108 年告我,勘驗的鑑定人也是原告指定的,鑑定結果也認定我的施工方式及使用材質並沒有偷工減料。
又如果我沒有告知原告系爭裝潢所用之材料材質及附上設計圖的話,原告怎麼會在系爭合約書上簽名。
㈤、集成角材基本上也是木造,不是塑膠的,只要不要有外來因素的話,基本上不會有任何問題。
原告的聲請狀上聲請勘驗的項目很多,會損壞的部分基本上都是因為外來因素,也就是白蟻造成的,這在系爭鑑定報告書上幾乎每篇都有提到,如果沒有這個原因的話,就不會有這個結果。
㈥、系爭裝潢工程的一樓天花板會掉下來原因都是因為白蟻。另外針對未損害的部分,被告可以提出解釋,那是因為時間未到,如果繼續擺在現場,也會蛀掉,而且那些木製品表面有加工處理所以遭白蟻蛀蝕之時間會較長,但只要是裝潢有木製的東西,如果有白蟻的話一定會蛀,只是時間長短問題,系爭裝潢工程現場只有矽酸鈣不會被白蟻蛀蝕,因為白蟻不吃矽酸鈣及石膏板,所以只要是木製的一定會被白蟻蛀蝕,只是時間長短的問題而已。
原告一直針對未損害的部分提出質疑,鑑定單位不是不鑑定,是不知道這個損害的時間會在什麼時候發生,白蟻是環境中產生的,不去清除的話,白蟻永遠存在,好的東西擺在現場還是會損壞。
估價單我有給原告,我也有製作電子檔保留一至二年,因為室內裝潢工程的保固時效只有1 年,損害賠償之請求權時效為2 年,但系爭裝潢工程完工至今都已經4 年了,所以原告之損害與被告之施工及所用材料無關。
㈦、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⒊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於74年間向本院民事執行處拍得雲林縣○○鎮○○街00號透天房屋乙棟(含1 、2 及3 樓等),迄至104 年間原告認為該房屋1 樓(客廳)裝潢不但老舊又不合時尚,有重新裝修之必要,故委請被告規劃、設計、施作系爭裝潢工程(帶料…等全包)。
㈡、系爭裝潢工程的一樓天花板所使用之角材為集成角材而非實木。
㈢、系爭裝潢工程於104 年間完工,後於107 年9 月10日晚上11時許,原告由外地回家發現一樓裝潢的客廳天花板全部墜落於地。
四、本件爭點:
㈠、被告是否有向原告保證系爭裝潢工程之一樓天花板角材為木頭材質?
㈡、被告承攬系爭裝潢工程是否有偷工減料?是否因天花板所使用角材經蟲蛀遭損壞,致無法負荷天花板重量,導致天花板墜落?
㈢、系爭裝潢工程之一樓天花板所使用之角材是否因未使用實木而使用集成角材,且以腐朽之劣質、過期品冒充木頭角材,導致天花板墜落?
五、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於74年間向本院民事執行處拍得雲林縣○○鎮○○街00號透天房屋乙棟(含1 、2 及3 樓等),迄至104 年間原告認為該房屋1 樓(客廳)裝潢不但老舊又不合時尚,有重新裝修之必要,故委請被告規劃、設計、施作系爭裝潢工程(帶料…等全包)。
而系爭裝潢工程一樓天花板所使用之角材為集成角材而非實木。
又系爭裝潢工程於104 年間完工,後於107 年9 月10日晚上11時許,原告由外地回家發現一樓裝潢的客廳天花板全部墜落於地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照片6 張、系爭合約書1 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頁至第19頁、第41頁至第45頁),並經本院於109 年5 月18日會同兩造及高雄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鑑定人至系爭裝潢工程現場勘驗,製有勘驗筆錄及照片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27頁至第237 頁),自堪信為真實。
㈡、原告主張被告保證系爭裝潢工程之一樓天花板所使用之角材材質為原木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抗辯。
經查,兩造就系爭裝潢工程所簽訂之系爭合約書,除於第十五條約定:「因現行法令規定所有材質均需使用低甲醛環保材質,因客戶居住環境變化所致,故有機率發生裝修後白蟻蛀蟲之現象,此現象為正常無法預期之情事,故無法作保固之項目內,客戶應理性看待之,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或整修。」
外,別無就一樓天花板所使用之材質為任何特別約定,有該合約書影本1 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41頁至第45頁),且審閱兩造所提系爭裝潢之文件亦無載明系爭裝潢工程一樓天花板所使用之材質應為原木。
此外,原告又未能提出足以證明被告已口頭保證系爭裝潢工程一樓天花板所使用之角材為原木之證據,則不能認為原告之上開主張為有所據。
㈢、至於被告於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偵訊時雖稱陳述「我以口頭說明,應該有以圖面跟他解釋,他要求做壁板跟天花板,表面是矽酸鈣板,支架為木造,…。」
等語(雲林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第6744號卷第5 頁反面),然被告上開陳述尚不能認為其已向原告保證所使用之天花板角材為原木。
又被告於107 年9 月17日斗南派出所員警訊問時雖稱「黃明生在107 年9 月10日兩個月之前(詳細日期我忘記),有來公司反應在其一樓客廳壁板內及各處皆有發現白蟻啃蝕現象,我隨即告知業主必須馬上請除蟲專家解決此種現象,否則壁板和天花板角材皆為木材會遭白蟻侵蝕。
…。」
等語(本院卷第53頁、第351 頁),然經本院函詢高雄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集成角材與柳安木原木角材差別何在?兩者支撐能力及防蛀能力有無差異?又柳安木經浸泡甲醛為防止蛀蝕處理後是否仍會遭白蟻蛀蝕?」經該公會回覆稱:「一、集成角材,取自柳安、白楊木等樹種,經由旋切法取得單板(Veneer)後,進行烘乾控制單板的含水率,然後依照單板的纖維方向佈膠及堆疊後進行冷壓控制佈膠的密合度,再進行熱壓確保整體平整,完成置放乾燥後經機器裁切所需要的各種規格尺寸成長條型角材。
原木角材則為直接採用柳安、白楊木等實木原料裁切製成,依所需之尺寸加工裁切成實木透心之角材。
集成角材結構由旋切單板膠合而成,與天然的柳安透心原木角材相比,較不易受濕度影響翹曲變形,穩定性較為良好,重量上也相對較輕;
加上集成角材比實木角材價格便宜,且膠合的甲醛釋出量也達政府標準規定低於1.5mg/L等級,集成木角材已經逐漸取代柳安原木角材的趨勢受廣泛使用。
二、以支撐力而言,集成角材沒有完整連續的木纖維,所以施工中重複鎖螺絲可能造成崩牙降低咬釘力;
而柳安原木角材木質纖維完整、抗拉以及應力承受較好,施工中螺絲能重複扭鎖較不容易崩牙,咬釘力較佳。
防蝕力部分,原木角材因加工方式不須膠合故不含甲醛成分,在表面無任何塗裝保護時,長期潮濕環境下容易造成原木角材翹曲變形或蟲蛀;
而集成角材因為採用單板層疊壓合加工,過程中含有一定成分之膠合用之化學接著劑(低甲醛並非零甲醛),因此在防蝕力部分比原木角材好。
三、柳安原木角材為防止蟲蛀,採取浸泡藥水方式可降低遭受蟲蛀之機率,但木材防腐藥劑僅塗佈於木材表面處理只能達到短期的保護作用,如要使木材有更長的使用壽命,必須將藥劑滲入木材內部,對木材進行真空加壓處理,將藥劑深入木材纖維中,以達到防止昆蟲及真菌侵蝕木材,延長木材的使用壽命。
而施用藥物後的保養維護及降低室內環境濕度,避免營造適合白蟻生存的環境,亦是延長木材使用年限非常重要的關鍵因素。」
(本院卷第385 頁至第387 頁),足見集成角材所使用之原料亦為柳安木、白楊木等原木,只是經過加工處理後再為使用,故被告於檢察官、員警訊問時表示系爭裝潢工程一樓天花板角材為「木造」、「木材」,亦僅係表示角材所使用之原料亦為木材,而非得以認為被告已向原告保證所使用之角材為原木。
況依據上開高雄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之回覆可知,集成角材較不易受濕度影響翹曲變形,穩定性較為良好,重量上也相對較輕、防蟲蝕能力也較佳,僅使用螺絲接合時咬釘力較原木為差,且即便使用原木角材,亦非百分之百可避免遭白蟻蛀蝕,則即便被告曾向原告表示天花板角材係使用「原木」卻使用「集成角材」,此一違約亦與系爭裝潢天花板掉落無因果關係(詳下述)。
㈣、原告主張被告所施做之系爭裝潢工程一樓天花板有偷工減料,未使用實木而使用集成角材,且以腐朽之劣質、過期品冒充木頭角材,致無法負荷天花板重量,導致天花板墜落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經本院至系爭裝潢工程現場履勘後囑託高雄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鑑定人鑑定就系爭裝潢工程一樓天花板墜落之原因,及其他原告當場聲請補充鑑定之事項為鑑定,鑑定結果為:⒈1F入口捲門箱包覆(騎樓天花板):…⒉損壞狀況:遭白蟻蛀蝕,角材損壞、面板掉落。
⒉1F入口騎樓置物櫃:…⒉損壞或完好狀況:上方層板出現白蟻蟲蛀痕跡,除上方層板蟲蛀外,其他立柱(櫃體)表面尚屬完好。
⒊1F牆面飾條:…⒉損壞或完好狀況:下方飾條有遭白蟻蟲蛀痕跡及損壞;
本項飾條上方有一木製箱體,因高度較高無法詳細鑑定,由目視表面尚屬完好無損壞,但其內部為隱蔽部分,是否損壞非本會可判斷情事。
原告持角材重力敲擊,毫無受損狀況。
⒋1F客廳電箱(電源箱):…⒉損壞或完好狀況:⑴內部角材遭白蟻蟲蛀損壞。
⑵內部邊框為集成角材,遭白蟻蟲蛀。
⑶表面門框為木心板貼木皮,表面完好無蟲蛀現象。
⑷門版為2 分夾板面貼木皮,表面完好無蟲蛀現象。
⑸除內部邊框有蟲蛀外,表面門框及門板表面完好。
⒌1F裝潢壁:…⒉損壞或完好狀況:⑴內部遭白蟻啃蝕損壞。
⑵裝潢壁上方電箱,門框、門板表面完好無損壞。
⒍1F冷氣壁箱:…⒉損壞狀況:角材及木心板遭白蟻蟲蛀,壁箱掉落。
⒎1F天花板:…⒉損壞狀況:角材遭白蟻蟲蛀損壞,天花板全數掉落。
⒊裝修材質:⑴角材:支撐骨架為1.2"×1"集成角材。
⑵角材間距:支撐骨架主角架間距為90公分,副架間距為36公分;
吊筋間距:橫向90公分,縱向72公分。
⑶面板材質:面板6mm1 .0FK 「佳大」廠牌矽酸鈣板(3 尺×6 尺規格)。
⒏1F梯間木門:…⑵本項木門表面完好無損壞。
並補充說明:⒈天花板角材鑑定其材質為1.2"×1"規格之集成木角材(以木片層疊加工製造),並具有F1等級之低甲醛逸散量。
⒉天花板面板材質6mm ×3 尺×6 尺規格之矽酸鈣板,其規格係目前裝修通用之常用天花板面板材;
另天花板內部懸吊支撐骨架之角材施工各縱、橫向間距(詳鑑定結果第七項第三款說明),尚符合一般裝修施工案之角材間距要求。
⒊現場存留之角材製造日期顯示為2013年11月5 日(詳會勘記錄現況照片編號27、28),一般裝修工程對於角材並無使用期限之規定,但本鑑定案採用之角材具F1低甲醛逸散性能,倘參酌內政部「綠建材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中,綠建材標章有效期限為三年之規定,本鑑定案施工時程為104 年(2015年),仍未超過前述三年之有效期限。
⒋本鑑定案天花板已全數掉落,依現場鑑定,所有主要支撐角材均遭白蟻啃蝕嚴重朽壞,因而喪失支撐載重能力與強度;
天花板掉落之原因係遭白蟻嚴重啃蝕所致,屬天然災害所致之毀損,非裝修施作等因素所造成之結果。
⒌關於捲門箱(騎樓天花板)、置物櫃、牆面飾條、電箱、裝潢壁及冷氣壁箱裝修,均有部分損壞及部分完好同時呈現之狀況,詳如會勘記錄編號1 ~編號6 所示,經本會鑑定其損壞部分均為遭受白蟻啃蝕所致。
⒍白蟻啃蝕木製家具設施,屬天然災害所致之毀損,應於白蟻災害之初期及早委由相關專業防蟲業者進行妥適之防治措施,避免啃蝕範圍持續蔓延擴大。
有系爭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而本件係原告表示欲指定主事務所位於高雄市之鑑定機關鑑定,就本院囑託高雄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為鑑定,兩造亦表示沒有意見(本院卷第115 頁),故本件鑑定人與兩造並無何親誼或利害關係,又經鑑定人簽署鑑定人結文在案,以擔保其係本於專業知識或特別知識經驗及職業倫理,而為公正誠實之鑑定,應無甘冒涉犯虛偽鑑定刑責之風險,而偏袒兩造之一之可能,故系爭鑑定報告書所載之鑑定結果及補充說明,本院認為均屬信實,可以採信。
而細鐸鑑定報告書內所載系爭裝潢工程遭損壞部分均為遭白蟻蛀蝕所致,屬天然災害,並無原告所述有偷工減料,且使用腐朽之劣質、過期角材,致無法負荷天花板重量,導致天花板墜落云云,故系爭裝潢工程所使用之材料及施工方式均無任何瑕疵可言,應可認定。
㈤、原告雖又主張被告施作系爭裝潢工程之步驟應為先丈量,再規劃,並設計且繪製設計圖,再選材料,決定工程估價單(而後報價),雙方滿意才簽約,最後設計圖送施工人員依圖施工等等,缺一不可,如順序顛倒都可稱之為施工瑕疵,然而被告既無繪製設計圖又無估價單,僅在電腦以3D立體圖表示,及以口頭向原告說明,便交由施工人員隨意施作,即為被告之施工瑕疵云云。
然查,並無法令規定裝潢承攬工程之承攬人其施工步驟及所需文件,故即便被告未依照原告上開所述順序施工,亦難謂有何瑕疵可言,更與系爭裝潢之損壞無因果關係。
㈥、原告雖又主張兩造簽訂之合約書為定型化契約,對原告不公平,應屬無效,然並非以電腦打字列印之文書均為定型化契約,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而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並以該條款作為系爭裝潢工程合約書內容之全部或一部。
退步言之,即便被告使用定型化契約,系爭合約書第十五條:「因現行法令規定所有材質均需使用低甲醛環保材質,因客戶居住環境變化所致,故有機率發生裝修後白蟻蛀蟲之現象,此現象為正常無法預期之情事,故無法作保固之項目內,客戶應理性看待之,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或整修。」
之約定,亦為因應臺灣潮濕、高熱及多蟲環境,又為配合環保法規,需使用低甲醛材質為裝潢施工之合理、正當條款,並無何對原告不公平可言。
㈦、綜上,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曾向原告保證系爭裝潢工程之一樓天花板所使用之角材為「原木」材質,且即便被告曾向原告表示天花板角材係使用「原木」卻使用「集成角材」,此一違約亦與系爭裝潢工程一樓天花板掉落無因果關係,蓋本件原告住處天花板掉落及其他損壞均為遭白蟻蟲蛀所致,並無原告所述被告有偷工減料、施工瑕疵、使用腐朽之劣質、過期品角材,致無法負荷天花板重量,導致天花板墜落等情。
原告雖主張其住處尚有其他木質設備未遭蟲蛀,並於109 年8 月19日本院審理時當庭提出電源箱門板1 片為證,表示足以反推遭白蟻蛀蝕並非系爭裝潢工程一樓天花板掉落及其他設備損害之原因云云。
然由系爭鑑定報告書僅能得知系爭裝潢遭損害部分之損害原因,由經驗及論理上均無法據以反推倘被告施工材料均採用原木即可防止系爭裝潢損壞之發生。
再者,依據系爭鑑定報告書會勘記錄所載,系爭裝潢現場之置物櫃材質為「木心版面刷水泥漆」,鑑定瑕疵為「上方層板出現白蟻蛀蝕痕跡」;
冷氣壁箱建材為「內部角材,封木心板(6 分),表面貼壁紙(集成角材)」,鑑定瑕疵為「角材及木心板遭白蟻蛀蝕,壁箱掉落」(見鑑定報告第11頁、第23頁),可見系爭裝潢使用木心板此一木頭材質項目,亦會遭白蟻蛀蝕,而非如原告所言如果被告就系爭裝潢均使用木材即不會遭白蟻蛀蝕,故原告之請求,即屬無據。
六、綜上,原告依據物之瑕疵擔保及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5萬元及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並予駁回。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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