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8,訴,456,202008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小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57,9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6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