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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李東義之他繼承人)等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陳**之正確姓名、住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李**(李東義之他繼承人)之姓名、住所,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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