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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4號
原 告 王森誠
被 告 日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詩瑋
訴訟代理人 陳竫森
陳澤民
被 告 邱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510 元,惟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禁止進入原告所有土地上之房屋,乃因財產權而起訴,然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 即165 萬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5,510 元,尚不足11,82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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