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8,訴,480,2019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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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80號
原 告 張菜
訴訟代理人 朱許嬌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秀椛等人間請求撤銷管理權登記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次按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

而法律關係,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或義務關係。

如為給付之訴,在實體法上須以可以作為請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69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原告於起訴狀內並未具體表明本件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法律依據)」為何,應予補正以資特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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