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05號
原 告 劉廉宰
訴訟代理人 李佩珊律師
被 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司票字第252 號本票裁定」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票字第252 號本票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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