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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陳怡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長裕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73號拆屋還
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7,8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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