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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3號
上 訴 人 林呈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宋和陽間因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 年8 月23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1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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