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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選字第4號
上 訴 人 黃清得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雲林縣選舉委員會間確認當選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8 月29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涉訟案件,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000 元。
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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