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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郭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程宥綸間因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11號撤銷贈與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93,5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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