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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3號
原 告 天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春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龍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黃瑞珠、林建宏、友來工程行即張餘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7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9,184 元,經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調解聲請費5,000 元,尚不足224,184 元,本院前於民國108 年8 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鄭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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