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9號
原 告 宋道周
原 告 宋山武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948,9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8,360 元,原告僅繳納5,000 元,尚不足103,36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姵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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