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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士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6,0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3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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