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8,重訴,86,2020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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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劉宸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林玉箱、蘇子源、蘇秀鑾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8,0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8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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