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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楊燕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108 年7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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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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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 股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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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11253-3 │股票│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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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11254-5 │股票│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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