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日鑫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群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8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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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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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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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斗六分行 │108 年1月25日 │177,910 元 │JE1570001 │ │
│1 │司 王建弘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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