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9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斗六市鎮西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張景哲
訴訟代理人 張世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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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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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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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雲林縣斗六市鎮西國│台灣銀行斗六分行 │107年8月1日 │2,400元 │KA862443│ │
│1 │民小學 張景哲 │ │ │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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