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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蔡碧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9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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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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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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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臺灣省雲林縣私立巨│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108年5月20日 │3,000元 │AI124005│ │
│1 │人高級中學 │港分行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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