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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85號
聲 請 人 魏燕
代 理 人 蔡源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股票確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39號民事裁定之本院網站公告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而上開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9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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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8年度除字第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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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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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290797-0│股票│1 │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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