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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他字第10號
抗 告 人 陳惠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興農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3 日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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