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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動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羅清海
相對人賴成杉
相對人洪志偉
上列本院109 年度勞專調字第19號聲請人羅清海與相對人賴成杉
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勞動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9 月1 日
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勞動調解室進行勞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曾鴻文
勞動調解委員 李金枝
勞動調解委員 李美惠
書 記 官 陳玉珮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羅清海 到
相 對 人 賴成杉 到
相 對 人 洪志偉 到
兩造達成調解合意,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賴成杉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0萬元,分12期給付,每月一期,自民國109 年9 月25日起每月25日前給付1 萬6500元,最後一期給付1 萬8500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給付方式:由相對人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二、相對人洪志偉願給付聲請人20萬元,分2 期給付,每月為一期,第一期於109 年9月25日前給付10萬元,第二期於109年10月26日前給付10萬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給付方式:由相對人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
三、兩造同意於本件調解成立後互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陳述有關本件調解之過程及達成調解之內容。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調解雙方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羅清海
相對人:洪志偉
相對人:賴成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勞動專業法庭
書 記 官 陳玉珮
勞動調解委員 李美惠
勞動調解委員 李金枝
法 官 曾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王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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