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9,勞補,20,2020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勞補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金士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紅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資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依據勞動事件處理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3 分之2 ,故原告應繳納裁判費333 元(1,000 ÷3 =333 ,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