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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沈詠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星宇科技行即劉星語間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4,71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400元,依據勞動事件處理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3 分之2 ,故原告應繳納裁判費1,580 元(47,400÷3 =1,580 ,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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