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9,勞訴,5,202008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華利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榮宗因本院109 年度勞訴字第5 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6,2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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