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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241號
債 權 人 陳明秀
債 務 人 幸福房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奉(即清算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6241號│├─┬───────────┬───────────┬───────────┬───────────┤│編│發 票 日│ 金額(新臺幣) │ 支 票 號 碼 │ 利 息 起 算 日 ││號│ │ │ │ │├─┼───────────┼───────────┼───────────┼───────────┤│00│108年7月29日 │200,000元 │HWA3153788 │108年7月30日 ││1 │ │ │ │ │├─┼───────────┼───────────┼───────────┼───────────┤│00│108年9月29日 │150,000元 │HWA3153787 │108年9月30日 ││2 │ │ │ │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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