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9,782元,及自民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65,831元,及自95年4月10日起至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57,431元,及自95年3月24日起
-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7,680元,及自95年4月10日起至
-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8,324元,及自95年4月10日起至
-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60,548元,及自95年4月10日起至
-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9,200元,及自95年4月10日起至
-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8,499元,及自95年3月24日起至
-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69,977元,及自95年3月24日起至
-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85,257元,及自95年3月24日起至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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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619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務 人 張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9,782 元,及自民國95年4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65,831元,及自95年4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57,431 元,及自95年3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7,680元,及自95年4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8,324元,及自95年4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60,548元,及自95年4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9,200元,及自95年4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8,499元,及自95年3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69,977元,及自95年3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85,257元,及自95年3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6,483元,及自95年3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02,826 元,及自95年3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5,105元,及自95年3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十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十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十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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