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9,司促,6719,202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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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7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江日峰


周素蘭


江瑞



一、債務人江日峰、周素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捌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瑞發支付命令部分,該債務人已於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八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故債務人江瑞已無當事人能力,是依前開規定,此部分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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