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9,司促,6723,2020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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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7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弘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仟零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新臺幣)│ │ │ │ │├──┼─────┼─────┼──────┼──────┼───────┤│001 │8,002元 │陳弘穎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 │7 月28日起 │ │算之利息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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