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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88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妙壽
債 務 人 蔡淨宜
蔡俊男
郭麗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零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新臺幣)│ │ │ │ │├──┼─────┼─────┼──────┼──────┼───────┤│001 │200,025元 │郭麗香、蔡│自民國109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俊男、蔡淨│月1日起 │ │ ││ │ │宜 │ │ │ │└──┴─────┴─────┴──────┴──────┴───────┘┌────────────────────────────────────┐│違約金: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 │ │ │ │├──┼─────┼─────┼──────┼──────┼───────┤│001 │200,025元 │郭麗香、蔡│自民國109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俊男、蔡淨│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宜 │ │ │10% ,逾期超過││ │ │ │ │ │6 個月部份依上││ │ │ │ │ │開利率20%計算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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