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9,司促,6992,2020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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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992號
債 權 人 健準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姿惠
債 務 人 廖萬封

王足即羿名養生屋



一、債務人廖萬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1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一部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王足即羿名養生屋、廖萬封積欠貨款未還為由,聲請本院發支付命令。

然債權人所提之出貨單、宅配簽收單載明客戶、收件人均為債務人廖萬封,就形式上觀之,系爭貨物買賣契約之相對人僅為債務人廖萬封,與另一債務人王足即羿名養生屋並不相干。

又債權人雖主張債務人廖萬封與王足為夫妻,且送貨地點位於羿名養生屋,該址亦為該夫妻共同居住之地址,此外債權人所提出之網頁販售資料寫明其產品由「西螺鎮民廖萬封熬煮」,新聞截圖則出現債務人廖萬封代羿名養生屋接受民視新聞採訪之畫面,由此可見羿名養生屋實為夫妻共同經營之事業,故基於上述理由,債權人提出對債務人王足即羿名養生屋、廖萬封之債權請求等語。

然羿名養生屋登記為獨資商號,並無獨立之法人格,其民事法律上之權利義務仍應以其負責人為主體,是以羿名養生屋之負責人既登記為王足,顯然其與債務人廖萬封為法律上不同之權利主體,其各自對外所生債權、債務關係,均應各自負責。

故系爭出貨單既載明客戶為債務人廖萬封,該貨物買賣所衍生之權利義務法律關係即與另一債務人王足即羿名養生屋無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王足即羿名養生屋就系爭貨款亦應負給付之責之部分,於法顯無理由,應於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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