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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22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陳慕勤
債 務 人 許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新臺幣)│ │ │ │ │├──┼─────┼─────┼──────┼──────┼───────┤│001 │38,735元 │許惠美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4.75% ││ │ │ │8 月8日起 │ │ ││ │ │ │ │ │ │├──┼─────┼─────┼──────┼──────┼───────┤│002 │5,595元 │許惠美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 │8 月8日起 │ │ ││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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