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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252號
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債 務 人 吳登魁(即吳國廷之繼承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張櫻(即吳國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國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9,668 元,及自民國107 年6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國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60,000元之手續費。
三、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國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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