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9,司促,7379,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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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379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吳丞翔

郭惠蘭

一、債務人吳丞翔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505,263 元,及自民國109 年6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6% 計算之利息,暨自109 年7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另一債務人郭惠蘭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吳丞翔應向債權人給付1,563,045 元,及自109 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3% 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7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另一債務人郭惠蘭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吳丞翔應向債權人給付362,623 元,及自109 年6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91% 計算之利息,暨自109 年7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另一債務人郭惠蘭負清償責任。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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