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傅義昌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上列當事人請求就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附表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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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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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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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寶隆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1165-1 │股票 │1 │97 │股東戶名:傅│
│01│ │ │ │ │ │義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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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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