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林華芸
相 對 人 曾淇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第三人張桂花為向第三人張全借款,由相對人於民國103 年8 月21日以其所有之雲林縣斗六市○○段00○0 ○00地號土地,為第三人張全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6 年8 月20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分別規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
嗣於103 年9 月1 日,相對人與第三人張桂花、張全合意增加雲林縣○○市○○段00○00○00○0 地號土地作為擔保物,並依法完成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向第三人張全借款4,000,000 元,約定於106 年8 月20日清償,而第三人張全於104 年5 月5 日將債權及抵押權均讓與第三人劉晏汝,第三人劉晏汝於105 年5 月2 日再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並已依法為債權讓與通知及於105 年5 月3 日辦畢抵押權變更登記在案。
茲因債務已屆清償期,而相對人不為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本票、債權讓與證明書、印鑑證明、郵局存證信函暨郵件回執、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 年度司票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以109 年7 月29日雲院惠非平決109 年度司拍字第83號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張桂花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前開當事人,惟渠等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土地 109年度司拍字第83號│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 平方公尺 │範 圍│ │
├─┼───┼────┼───┼───┼────────┼──────┼───────┼───────────────┤
│0│雲林縣│斗六市 │咬狗 │ │21-2 │524 │24分之1 │ │
│0│ │ │ │ │ │ │ │ │
│1│ │ │ │ │ │ │ │ │
├─┼───┼────┼───┼───┼────────┼──────┼───────┼───────────────┤
│0│雲林縣│斗六市 │咬狗 │ │22 │1062 │12分之1 │ │
│0│ │ │ │ │ │ │ │ │
│2│ │ │ │ │ │ │ │ │
├─┼───┼────┼───┼───┼────────┼──────┼───────┼───────────────┤
│0│雲林縣│斗六市 │咬狗 │ │31 │698 │4分之1 │ │
│0│ │ │ │ │ │ │ │ │
│3│ │ │ │ │ │ │ │ │
├─┼───┼────┼───┼───┼────────┼──────┼───────┼───────────────┤
│0│雲林縣│斗六市 │咬狗 │ │32 │5063 │4分之1 │ │
│0│ │ │ │ │ │ │ │ │
│4│ │ │ │ │ │ │ │ │
├─┼───┼────┼───┼───┼────────┼──────┼───────┼───────────────┤
│0│雲林縣│斗六市 │咬狗 │ │33-1 │1663 │2分之1 │ │
│0│ │ │ │ │ │ │ │ │
│5│ │ │ │ │ │ │ │ │
└─┴───┴────┴───┴───┴────────┴──────┴───────┴───────────────┘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