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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二崙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萬成
相 對 人 鍾竹簧律師(即林佑膳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佑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林佑膳於民國102 年1 月8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60,000 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 年1 月3 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
嗣第三人林佑膳於102 年1 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1,300,000 元,詎自109 年1 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其尚欠聲請人本金938,860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又第三人林佑膳已於109 年4 月29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故聲請鈞院選任相對人鍾竹簧律師為遺產管理人,並已獲裁准在案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暨授信約定書、放款帳戶交易明細、第三人林佑膳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本院109 年度繼字第589號家事公告、本院109 年度繼字第809 號民事裁定、家事聲請狀、同意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9 年8 月4 日雲院惠非平決109 年度司拍字第84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7 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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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9年度司拍字第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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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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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麥寮鄉 │新吉 │ │348 │106.3 │1分之1 │ │
│0│ │ │ │ │ │ │ │ │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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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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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 築 主 要│ 樓層面積(平方公尺) │ 附屬建物 │ 權 利 │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 備 考 │
│ │ │ │ │ │ 各 層 │合計 │名稱│ 面 積 │ │ │
│號│ │ │ │屋 層 數│ │ │ │(平方公尺)│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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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雲林縣麥寮鄉新│雲林縣麥寮鄉新│住宅、梯間、加│一層64.77 │140.85│陽台│7.14 │1分之1 │ │
│0│ │吉段348地號 │吉93號 │強磚造、2層 │二層64.77 │ │ │ │ │ │
│1│ │ │ │ │屋頂突出物11.3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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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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