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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廖凰君
林賜農
兼上二人之
送達代收人 曲建全
相 對 人 沈尤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8年10月8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與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93,6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8 年10月5 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無法清償相關債務,經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9 年2 月5 日聲請本院裁定拍賣相對人之抵押物,聲請人便依民法第312條之規定代為清償相對人對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積欠之債務共93,600,000元,並在此限度內承受原債權人之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抵押權(廖凰君之債權額比例為4292分之3453、林賜農之債權額比例為4292分之559 、曲建全之債權額比例為4292分之280 ),並完成移轉登記在案,故相對人即為本件之抵押債務人,聲請人自得以其承受自原債權人之債權,聲請拍賣抵押物以獲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代為清償暨抵押權隨同移轉證明書、抵押權移轉通知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9 年8 月3 日雲院惠非信決109 年度司拍字第89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5 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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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9年度司拍字第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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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 平方公尺 │範 圍│ │
├─┼───┼────┼───┼───┼────────┼──────┼───────┼───────────────┤
│0│雲林縣│斗六市 │石榴 │ │237 │1159.99 │5748分之1456 │ │
│0│ │ │ │ │ │ │ │ │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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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斗六市 │石榴 │ │240 │3305.39 │5748分之1456 │ │
│0│ │ │ │ │ │ │ │ │
│2│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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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斗六市 │石榴 │ │241 │150.03 │5748分之1456 │ │
│0│ │ │ │ │ │ │ │ │
│3│ │ │ │ │ │ │ │ │
├─┼───┼────┼───┼───┼────────┼──────┼───────┼───────────────┤
│0│雲林縣│斗六市 │石榴 │ │296 │88.91 │5748分之1456 │ │
│0│ │ │ │ │ │ │ │ │
│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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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斗六市 │石榴 │ │297 │103.32 │5748分之1456 │ │
│0│ │ │ │ │ │ │ │ │
│5│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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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斗六市 │石榴 │ │298 │232.38 │5748分之1456 │ │
│0│ │ │ │ │ │ │ │ │
│6│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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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斗六市 │石榴 │ │298-1 │1128.08 │5748分之1456 │分割自:298地號 │
│0│ │ │ │ │ │ │ │ │
│7│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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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斗六市 │石榴 │ │301 │126.53 │5748分之1456 │ │
│0│ │ │ │ │ │ │ │ │
│8│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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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斗六市 │石榴 │ │302 │1138.53 │5748分之1456 │ │
│0│ │ │ │ │ │ │ │ │
│9│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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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斗六市 │石榴 │ │303 │417.79 │5748分之1456 │ │
│1│ │ │ │ │ │ │ │ │
│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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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斗六市 │石榴 │ │305 │38.9 │5748分之1456 │ │
│1│ │ │ │ │ │ │ │ │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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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斗六市 │石榴 │ │311 │246.2 │5748分之1456 │ │
│1│ │ │ │ │ │ │ │ │
│2│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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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斗六市 │石榴 │ │316 │240.44 │5748分之1456 │ │
│1│ │ │ │ │ │ │ │ │
│3│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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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斗六市 │石榴 │ │317 │81.01 │5748分之1456 │ │
│1│ │ │ │ │ │ │ │ │
│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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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斗六市 │石榴 │ │321 │503.51 │5748分之1456 │ │
│1│ │ │ │ │ │ │ │ │
│5│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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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斗六市 │石榴 │ │321-1 │3495.51 │5748分之1456 │分割自:321地號 │
│1│ │ │ │ │ │ │ │ │
│6│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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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斗六市 │石榴 │ │322 │44.7 │5748分之1456 │ │
│1│ │ │ │ │ │ │ │ │
│7│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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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斗六市 │石榴 │ │323 │246.87 │5748分之1456 │ │
│1│ │ │ │ │ │ │ │ │
│8│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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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斗六市 │石榴 │ │323-1 │413.62 │5748分之1456 │分割自:323地號 │
│1│ │ │ │ │ │ │ │ │
│9│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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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斗六市 │石榴 │ │324 │414.46 │5748分之1456 │ │
│2│ │ │ │ │ │ │ │ │
│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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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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