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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99號
聲 請 人 紀詠翔
相 對 人 林三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①108 年9 月24日、②109 年1 月7 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擔保,設定①1,000,000 元、②200,000 元之普通抵押權,並依法辦妥登記在案。
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已屆清償期,而相對人未為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查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①108 年12月19日、②109 年3 月25日)業已屆至,聲請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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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9年度司拍字第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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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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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土庫鎮 │馬公厝│ │190-19 │83 │1分之1 │ │
│0│ │ │ │ │ │ │ │ │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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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土庫鎮 │馬公厝│ │190-24 │56 │12分之1 │ │
│0│ │ │ │ │ │ │ │ │
│2│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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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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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 築 主 要│ 樓層面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備 考 │
│ │ │ │ │ │ 各 層 │ 合 計 │ │ │
│號│ │ │ │屋 層 數│ │ │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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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4│雲林縣土庫鎮馬│雲林縣土庫鎮民│住家用、加強磚│一層57.24 │122.11 │1分之1 │ │
│0│ │公厝段190-19地│族路23巷5號 │造、2層 │二層64.87 │ │ │ │
│1│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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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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