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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曾永川
相 對 人 曾永裕
曾永章
莊振池
莊景杉
莊乙鋒
唐銘駿
蔡水泉
曾俊霖
曾筱霖
劉桂花
莊育銘
曾炎財
曾丁貴
曾月雲
曾識宇即曾俊銘
曾英芬
曾雪芳
曾鈺婷
莊成武
曾盛一
曾冠欽
曾璽宇
吳宗澤
曾仁德
曾水金
曾偉庭
曾玟酵
曾鎭元
曾鐘智惠
莊曾勤
莊枝霖
莊枝順
莊小君
曾秋香
曾長吉
曾金川
莊聖宏
曾紹庭
莊勝章
莊淑婷
莊美琪
莊佳慧
莊延吉
曾思婷
曾禮上
張得恩
林楊麗卿(即曾土之繼承人)
楊巧晴(即曾土之繼承人)
楊育全(即曾土之繼承人)
楊玉珍(即曾土之繼承人)
楊淑芬(即曾土之繼承人)
楊鴻瑜(即曾土之繼承人)
楊錫麟(即曾土之繼承人)
黃雪雲(即曾利之繼承人)
張高級(即曾利之繼承人)
黃高等(即曾利之繼承人)
張惠瑛(即曾利之繼承人)
張高雄(即曾利之繼承人)
張高卿(即曾利之繼承人)
江盧瑞鑾(即曾利之繼承人)
江秋蓉(即曾利之繼承人)
江國棟(即曾利之繼承人)
江國樑(即曾利之繼承人)
江致宏(即曾利之繼承人)
江可蓁(即曾利之繼承人)
江麗美(即曾利之繼承人)
江麗足(即曾利之繼承人)
江盈慧(即曾利之繼承人)
黃金榮(即曾利之繼承人)
黃火城(即曾利之繼承人)
黃金松(即曾利之繼承人)
賴黃錦(即曾利之繼承人)
徐黃淑(即曾利之繼承人)
唐黃香(即曾利之繼承人)
劉黃允(即曾利之繼承人)
劉進財(即曾利之繼承人)
劉金鳳(即曾利之繼承人)
莊李琴(即莊清長之繼承人)
莊水煉(即莊清長之繼承人)
莊瑞火(即莊清長之繼承人)
莊素芬(即莊清長之繼承人)
江哲佑(即江永生之繼承人)
謝麗鳳(即江永生之繼承人)
江俊漢(即江永生之繼承人)
江佩珍(即江永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如附表「應負擔訴訟費用」欄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
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永裕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91 號民事事件判決確定,該案聲請人曾支付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81,314元,亟待一併強制執行,為此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本件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由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91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
。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後附計算書所載,共計81,314元。
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核計後,確定為如附表「應負擔訴訟費用欄」所示金額,並均依首揭規定,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計算書
┌─────────────┬─────────────┬──────────┐
│項 目 │ 金 額 (新臺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19,414 元 │曾永川繳納。 │
├─────────────┼─────────────┼──────────┤
│地政規費: │ │曾永川繳納。 │
│①法院囑託勘查費 │①4,000 元 │ │
│②建物平面圖測量費 │②26,400 元 │ │
│③土地分割複丈費 │③31,200 元 │ │
│④地籍圖謄本費 │④300 元 │ │
├─────────────┼─────────────┼──────────┤
│共 計 │81,314 元 │曾永川應負擔比例為20│
│ │ │分之1 ,即應負擔訴訟│
│ │ │費用4,065 元 │
└─────────────┴─────────────┴──────────┘
附表
┌─────┬─────┬───────┬────────────┐
│相對人姓名│訴訟費用負│應負擔訴訟費用│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 │擔之比例 │(新臺幣) │ │
├─────┼─────┼───────┼────────────┤
│曾永裕 │20分之1 │4,066 元 │81,314÷20=4,065.7 │
├─────┼─────┼───────┼────────────┤
│曾永章 │20分之1 │4,066 元 │81,314÷20=4,065.7 │
├─────┼─────┼───────┼────────────┤
│莊振池 │7260分之9 │101 元 │81,314×9 ÷7260=100.80│
├─────┼─────┼───────┼────────────┤
│莊景杉 │7260分之7 │78 元 │81,314×7 ÷7260=78.40 │
├─────┼─────┼───────┼────────────┤
│莊乙鋒 │7260分之7 │78 元 │81,314×7 ÷7260=78.40 │
├─────┼─────┼───────┼────────────┤
│唐銘駿 │30分之1 │2,710 元 │81,314÷30 =2,710.46 │
├─────┼─────┼───────┼────────────┤
│蔡水泉 │30分之1 │2,710 元 │81,314÷30 =2,710.46 │
├─────┼─────┼───────┼────────────┤
│曾俊霖 │43560 分之│2,602 元 │81,314×1394÷43560 = │
│ │1394 │ │2,602.19 │
├─────┼─────┼───────┼────────────┤
│曾筱霖 │43560 分之│1,301 元 │81,314×697 ÷43560 = │
│ │697 │ │1,301.09 │
├─────┼─────┼───────┼────────────┤
│劉桂花 │360分之1 │226 元 │81,314÷360 =225.87 │
├─────┼─────┼───────┼────────────┤
│莊育銘 │360分之1 │226 元 │81,314÷360 =225.87 │
├─────┼─────┼───────┼────────────┤
│曾炎財 │45分之1 │1,807 元 │81,314÷45 =1,806.97 │
├─────┼─────┼───────┼────────────┤
│曾丁貴 │45分之1 │1,807 元 │81,314÷45 =1,806.97 │
├─────┼─────┼───────┼────────────┤
│莊清長(歿│2178分之31│應於繼承被繼承│81,314×31÷2178=1,157.│
│)繼承人:│ │人莊清長之遺產│36 │
│莊李琴 │ │範圍內連帶負擔│ │
│莊水煉 │ │1,157 元 │ │
│莊瑞火 │ │ │ │
│莊素芬 │ │ │ │
├─────┼─────┼───────┼────────────┤
│曾月雲 │43560 分之│3,903 元 │81,314×2091÷43560 = │
│ │2091 │ │3,903.29 │
├─────┼─────┼───────┼────────────┤
│曾識宇即 │87180 分之│2,433 元 │81,314×2609÷87180 = │
│曾俊銘 │2609 │ │2,433.45 │
├─────┼─────┼───────┼────────────┤
│曾英芬 │100分之2 │1,626 元 │81,314×2 ÷100 =1,626.│
│ │ │ │28 │
├─────┼─────┼───────┼────────────┤
│曾雪芳 │100分之1 │813 元 │81,314÷100 =813.14 │
├─────┼─────┼───────┼────────────┤
│曾鈺婷 │100分之1 │813 元 │81,314÷100 =813.14 │
├─────┼─────┼───────┼────────────┤
│莊成武 │72600 分之│1,540 元 │81,314×1375÷72600 = │
│ │1375 │ │1,540.03 │
├─────┼─────┼───────┼────────────┤
│曾盛一 │21780 分之│2,602 元 │81,314×697 ÷21780 = │
│ │697 │ │2,602.19 │
├─────┼─────┼───────┼────────────┤
│曾冠欽 │21780 分之│2,602 元 │81,314×697 ÷21780 = │
│ │697 │ │2,602.19 │
├─────┼─────┼───────┼────────────┤
│曾璽宇 │21780 分之│2,602 元 │81,314×697 ÷21780 = │
│ │697 │ │2,602.19 │
├─────┼─────┼───────┼────────────┤
│吳宗澤 │100分之1 │813 元 │81,314÷100 =813.14 │
├─────┼─────┼───────┼────────────┤
│曾仁德 │4320分之96│1,807 元 │81,314×96÷4320=1,806.│
│ │ │ │97 │
├─────┼─────┼───────┼────────────┤
│曾水金 │4320分之96│1,807 元 │81,314×96÷4320=1,806.│
│ │ │ │97 │
├─────┼─────┼───────┼────────────┤
│曾偉庭 │90分之1 │904 元 │81,314÷90=903.5 │
├─────┼─────┼───────┼────────────┤
│曾玟酵 │90分之1 │904 元 │81,314÷90=903.5 │
├─────┼─────┼───────┼────────────┤
│曾元 │90分之1 │904 元 │81,314÷90=903.5 │
├─────┼─────┼───────┼────────────┤
│曾鐘智惠 │60分之1 │1,355 元 │81,314÷60=1,355.23 │
├─────┼─────┼───────┼────────────┤
│莊曾勤 │720分之1 │113 元 │81,314÷720 =112.93 │
├─────┼─────┼───────┼────────────┤
│莊枝霖 │720分之1 │113 元 │81,314÷720 =112.93 │
├─────┼─────┼───────┼────────────┤
│莊枝順 │720分之1 │113 元 │81,314÷720 =112.93 │
├─────┼─────┼───────┼────────────┤
│莊小君 │720分之1 │113 元 │81,314÷720 =112.93 │
├─────┼─────┼───────┼────────────┤
│曾秋香 │726分之63 │7,056 元 │81,314×63÷726 =7,056.│
│ │ │ │17 │
├─────┼─────┼───────┼────────────┤
│曾長吉 │60000 分之│632 元 │81,314×466 ÷60000 = │
│ │466 │ │631.53 │
├─────┼─────┼───────┼────────────┤
│曾金川 │60000 分之│724 元 │81,314×534 ÷60000 = │
│ │534 │ │723.69 │
├─────┼─────┼───────┼────────────┤
│莊聖宏 │60分之1 │1,355 元 │81,314÷60=1,355.23 │
├─────┼─────┼───────┼────────────┤
│曾紹庭 │90分之1 │904 元 │81,314÷90=903.5 │
├─────┼─────┼───────┼────────────┤
│莊勝章 │7260分之19│213 元 │81,314×19÷7260=212.80│
├─────┼─────┼───────┼────────────┤
│莊淑婷 │540分之1 │151 元 │81,314÷540=150.58 │
├─────┼─────┼───────┼────────────┤
│莊美琪 │540分之1 │151 元 │81,314÷540=150.58 │
├─────┼─────┼───────┼────────────┤
│莊佳慧 │540分之1 │151 元 │81,314÷540=150.58 │
├─────┼─────┼───────┼────────────┤
│莊延吉 │180分之5 │2,259 元 │81,314×5 ÷180 =2,258.│
│ │ │ │72 │
├─────┼─────┼───────┼────────────┤
│曾思婷 │20分之1 │4,066 元 │81,314÷20=4,065.7 │
├─────┼─────┼───────┼────────────┤
│曾禮上 │87180 分之│4,343 元 │81,314×4656÷87180 = │
│ │4656 │ │4,342.71 │
├─────┼─────┼───────┼────────────┤
│張得恩 │72600 分之│1,719 元 │81,314×1535÷72600 = │
│ │1535 │ │1,719.24 │
├─────┼─────┼───────┼────────────┤
│曾利(歿)│連帶負擔60│江哲佑、謝麗鳳│81,314÷60=1,355.23 │
│之繼承人 │分之1 │、江俊漢、江佩│ │
│①黃雪雲 │ │珍應於繼承被繼│ │
│②張高級 │ │承人江永生之遺│ │
│③黃高等 │ │產範圍與左列共│ │
│④張惠瑛 │ │有人連帶負擔 │ │
│⑤張高雄 │ │1,355 元 │ │
│⑥張高卿 │ │ │ │
│⑦江盧瑞鑾│ │ │ │
│⑧江秋蓉 │ │ │ │
│⑨江國棟 │ │ │ │
│⑩江國樑 │ │ │ │
│⑪江致宏 │ │ │ │
│⑫江可蓁 │ │ │ │
│⑬江永生(│ │ │ │
│歿)繼承人│ │ │ │
│:江哲佑 │ │ │ │
│ 謝麗鳳 │ │ │ │
│ 江俊漢 │ │ │ │
│ 江佩珍 │ │ │ │
│⑭江麗美 │ │ │ │
│⑮江麗足 │ │ │ │
│⑯江盈慧 │ │ │ │
│⑰黃金榮 │ │ │ │
│⑱黃火城 │ │ │ │
│⑲黃金松 │ │ │ │
│⑳賴黃錦 │ │ │ │
│㉑徐黃淑 │ │ │ │
│㉒唐黃香 │ │ │ │
│㉓劉黃允 │ │ │ │
│㉔劉進財 │ │ │ │
│㉕劉金鳳 │ │ │ │
├─────┼─────┼───────┼────────────┤
│曾土(歿)│連帶負擔60│連帶負擔1,355 │81,314÷60=1,355.23 │
│之繼承人 │分之1 │元 │ │
│①林楊麗卿│ │ │ │
│②楊巧晴 │ │ │ │
│③楊育全 │ │ │ │
│④楊玉珍 │ │ │ │
│⑤楊淑芬 │ │ │ │
│⑥楊鴻瑜 │ │ │ │
│⑦楊錫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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