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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曾秋雄
代 理 人 莊安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陳報或補提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或相關證明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但未陳報或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或相關證明資料,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附表:
一、提出配偶許彩雲及全部子女之戶籍謄本(各種記事勿省略),陳報是否有尚在學或已婚之子女。
二、聲請人、配偶許彩雲、三名子女是否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年金等由政府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給與之補助?受補助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提出補助款入帳之存摺影本(請劃線標記)。
三、配偶許彩雲從事何種工作,每月收入為多少?曾昱翔、曾暐婷均已成年,目前工作情形為何?
四、有無以聲請人、配偶許彩雲、三名子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契約?名稱、種類為何?現存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數額,每年繳納保險費金額為何?有無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五、聲請人目前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有幾名家屬成員共居?
六、聲請人提出之自來水繳費單、佳聯有線電視公司繳費單,通知繳納人為「曾明輝」;
另電費單之通知繳納人為「曾秋敏」,請說明繳納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上開費用全由聲請人負擔?以上資料請依編號順序分項陳報或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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