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理由
-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但未陳報或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或
- 一、應說明積欠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之原因?從何時開始
- 二、目前是否仍任職於雲林縣麥寮鄉公所?從何時開始任職?職
- 三、債務人是否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
- 四、有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契約?名稱、
- 五、債務人提列行動電話費1200元之資費內容為何?說明需使用
- 六、提出「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債務人提出之租約未記載租
- 七、債務人提列孝親費10,000元係扶養何人?父親林瑋梓、母親
- 八、所報每月膳食費13,500元,遠高於一般標準,是否調降?
- 九、為何連一年一萬餘元的牌照稅都不繳?
- 十、打算每月清償多少金額?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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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竣科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陳報或補提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或相關證明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但未陳報或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或相關證明資料,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附表:
一、應說明積欠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之原因?從何時開始未清償?目前由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稅務局聲請強制執行之情形為何(每月扣薪數額、或扣存款)?
二、目前是否仍任職於雲林縣麥寮鄉公所?從何時開始任職?職務為何?並提出從108 年1 月1 日迄今之每月薪資收入證明(應表列每月收入,如為轉帳方式,亦應表列並提出存摺內頁,以螢光筆標記)。
三、債務人是否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由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給與之補助?受補助期間、金額?並提出補助款入帳之存摺影本(請劃線標記)。
四、有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契約?名稱、種類為何?現存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數額,每年繳納保險費金額為何?有無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五、債務人提列行動電話費1200元之資費內容為何?說明需使用此高資費之原因?
六、提出「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債務人提出之租約未記載租期)原本,並提出每月繳納租金之證明(例如租金轉帳紀錄、房租簽收記錄)。
債務人之父母設籍於麥寮,為何不住家裡,需另行租屋?
七、債務人提列孝親費10,000元係扶養何人?父親林瑋梓、母親吳淑玲有受扶養之需要?有幾名扶養義務人?扶養義務人間如何分擔扶養費?並提出證明文件。
八、所報每月膳食費13,500元,遠高於一般標準,是否調降?
九、為何連一年一萬餘元的牌照稅都不繳?
十、打算每月清償多少金額?以上資料請依編號順序分項陳報或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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