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理由
-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但未說明如附表所示事項或提出相關
- 一、提出債務人、配偶及全部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 二、債務人於聲請狀第1頁載明有資產總價值49萬9165元,此資
- 三、依債務人提出109年2月13日列印之聯徵中心資料顯示「遠
- 四、債務人目前是否仍任職在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同仁仁愛之家
- 五、債務人是否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
- 六、債務人每月繳納醫療保險費4000元,應說明該保險之詳細名
- 七、應提出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債務人有否與他人(包括已成
- 八、說明每月電信費2200元之資費內容?債務人使用此高資費之
- 九、說明每月交通費3300元之內容為何?提出每月勞健保費800
- 十、債務人提列每月有9項支出共31,050元,惟經加總後之數額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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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素純
代 理 人 陳振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說明如附表所示事項或提出相關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但未說明如附表所示事項或提出相關資料到院,致本院難為判斷,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附表:
一、提出債務人、配偶及全部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子女如已結婚並有子女者,一併陳報。
二、債務人於聲請狀第1 頁載明有資產總價值49萬9165元,此資產內容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依債務人提出109 年2 月13日列印之聯徵中心資料顯示「遠東銀行、中國信託商銀」之債務餘額均為0 元,但元大銀行於前置協商程序109 年4 月22日提出陳報狀附前置調解金融機構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該表記載有「遠東銀行信用貸款62,922元」、「中國信託商銀信用卡134899元、現金卡39,359元」,上開遠東銀行、中國信託商銀之債務是否為新增債務?或已無該債務?
四、債務人目前是否仍任職在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同仁仁愛之家?職務為何?應提出由僱主出具之在職證明書(需載明到職日、職務名稱、每月薪資、每月勞健保費),債務人應提出108 年1 月1 日至今每月薪資收入證明(應表列每月收入,如為轉帳方式,亦應表列並提出存摺內頁,以螢光筆標記),又債務人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
五、債務人是否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由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受補助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提出補助款入帳之存摺影本(請劃線標記)。
六、債務人每月繳納醫療保險費4000元,應說明該保險之詳細名稱、種類,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為何人、保險始期、終期、保費是年繳或月繳?並提出該保險契約,又該保險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數額?有無保單質借?除上開保單外,是否另有以債務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應一併陳報契約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解約金數額、繳納保險費金額、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七、應提出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債務人有否與他人(包括已成年之家人)合租,共幾人居住在該房屋?又每月水電瓦斯費3900元之計算內容為何?是否與他人合租分擔?並提出租金轉帳或租金收取紀錄、水電瓦斯費單據。
八、說明每月電信費2200元之資費內容?債務人使用此高資費之必要性為何?並提出電信費帳單。
九、說明每月交通費3300元之內容為何?提出每月勞健保費800元之證明。
十、債務人提列每月有9 項支出共31,050元,惟經加總後之數額並非此數額,請債務人再整理表列各支出項目及計算總額。
十一、債務人雖提列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599000元,惟該公司於前置調解程序具狀表示,此債務係車貸,並經動產擔保設定,故債務人提列該筆車貸債務屬有擔保債務,不應列入債務總額內,債務人應更正債權人清冊並重新計算債務總額。
債務人應說明於108 年購入該部汽車之必要性為何?該汽車是否仍在債務人名下,車貸是否仍按期謱款?債務人是否有使用其他交通工具?十二、請說明扣除有動產擔保之車貸後,何以不能依元大銀行所提如還款分配表100 期、0 利率、每月償還5000元之還款條件履行?十三、依債務人提出之勞保投保資料顯示,債務人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債務人於何時申領?數額多少?該款現在何處?以上資料請依編號順序分項陳報或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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