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9,消債更,28,2020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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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
債 務 人 田先輝

代 理 人 劉興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鄭玉女、許淑秋、田螢婕、田妍粟於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等相關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或其他投資存摺等)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7 年5 月20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二、依聲請人提出許淑秋於北港鎮農會之存摺內頁顯示,於107年9 月14日有代收新臺幣(下同)103,000 元、109 年3 月6 日有代收6 萬元存入該帳戶內,此係何種收入?又於108年11月12日提領出20萬元、109 年3 月6 日提領出6 萬元,係支應何種支出?且依許淑秋上開帳戶之存款金額,其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並請聲請人說明之。
三、依聲請人陳報其每月支出店租6,000 元,然此部分並未見聲請人提出租賃契約以資證明,則聲請人係在何處租屋開店?向何人承租?亦請聲請人說明,並提出租賃契約以供本院參酌。
四、依聲請人提出之鄭玉女所得資料,其107 年在中華郵政有利息所得34,452元,則鄭玉女是否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亦請聲請人說明,並提出鄭玉女之中華郵政存簿暨內頁明細供本院審酌。
五、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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