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理由
-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但未說明如附表所示事項或提出相關
- 一、債務人於調解程序具狀陳報『曾於107年4月16日至109年
- 二、依聯合信用中心徵信資料記載,債務人擔任「南昌二店」之
- 三、依106年度及107年度所得資料記載,債務人自「南昌」受
- 四、債務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爵色時尚酒館?工作地址?應提出
- 五、債務人於聲請前2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
- 六、債務人、受扶養人楊沁佩是否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
- 七、有無以債務人、受扶養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契
- 八、債務人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是否承租?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
債 務 人 楊豐榮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說明如附表所示事項或提出相關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但未說明如附表所示事項或提出相關資料到院,致本院難為判斷,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附表:
一、債務人於調解程序具狀陳報『曾於107 年4 月16日至109 年2 月12日經營「藍色時尚會館」,每月營業額約1 萬元,該館已歇業』,請債務人提出營業期間之營業額資料及報稅證明、歇業登記資料,歇業後,債務人對該館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該館之營業資產處分情形?
二、依聯合信用中心徵信資料記載,債務人擔任「南昌二店」之負責人,請陳報該店是否仍營業中?營業期間、營業內容為何?每月營業額多少?若已歇業,應提出歇業登記資料,債務人對該店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該店之營業資產處分情形?若係與他人合夥,應陳明合夥財產清算結果?
三、依106 年度及107 年度所得資料記載,債務人自「南昌」受有薪資,在「南昌」之工作內容為何?是否為債務人經營之「南昌二店」?
四、債務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爵色時尚酒館?工作地址?應提出由僱主出具之在職證明書(需註明到職日、每月薪資數額、薪資內容)、109 年1 月迄今之薪資證明、薪資明細表。
五、債務人於聲請前2 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應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權利範圍,是取得或讓與他人)。
六、債務人、受扶養人楊沁佩是否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由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受補助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提出補助款入帳之存摺影本(請劃線標記)。
七、有無以債務人、受扶養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契約?名稱、種類為何?現存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數額,每年繳納保險費金額為何?有無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八、債務人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是否承租?以上資料請依編號順序分項陳報或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