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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何志賢
代 理 人 莊安田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陳報或補提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或相關證明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但未陳報或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或相關證明資料,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附表:
一、提出從民國108 年1 月1 日起迄今,由僱用人出具之每月薪資證明,如因無僱用人可出具證明,亦應列表陳報每月收入之金額,及說明如何提出及履行更生方案?
二、聲請人曾擔任「嚐鮮蚵小吃店」之負責人,請提出該店營業登記資料,並說明營業地點、起迄時間?是否仍營業中?為獨資或合夥?營業期間平均每月之營業額多少?若該店已歇業,店內營業設備之處分情形?並提出最近5 年之營業額資料及報稅證明。
四、聲請人自93年起加保於雲林區漁會,有歷次調高投保薪資之記錄,目前投保薪資為新臺幣34,800元,請說明歷次向雲林區漁會申請調高投保薪資應檢具之憑據為何(從事漁工、漁獲標準)?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五、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之交易紀錄)。
六、聲請人、受扶養人何異紅、受扶養人李月碧是否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受補助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提出補助款入帳之存摺影本(請劃線標記)。
七、有無以聲請人、受扶養人何異紅、受扶養人李月碧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契約?名稱、種類為何?現存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數額,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為何?有無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八、受扶養人何異紅、李月碧有幾名子女?應共同扶養義務人有幾人?各扶養義務人之扶養程度為何?
九、目前是否居住於雲林縣○○鄉○○村○○路0 號?該處為何人所有?若為租賃房屋,應提出租賃契約(需載明租屋地點、租期、租金),並提出繳納租金之證明,又該處是否有同住家人?聲請狀支出表編號11記載租金部分以代繳水電費做為租金之意思為何?
十、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及負債金額。
以上資料請依編號順序分項陳報或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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