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9,消債更,44,202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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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
債 務 人 吳明昇

代 理 人 劉興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附表:
一、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新臺幣2,000 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二、請聲請人說明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 個月期間】,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
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聲請人出具之切結書、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三、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黃麗珠於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等相關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或其他投資存摺等)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7 年6 月2 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四、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五、陳報聲請人每月支出生活必要費用為何及各項支出項目、金額,予以條列說明,並應提出對應各項支出之證明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匯款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租賃契約書、房租繳款證明、水電瓦斯費繳款單、手機通信繳款單、扶養支出單據)。
六、說明聲請人或受扶養人黃麗珠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七、請提出受扶養人黃麗珠近2 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受扶養人黃麗珠之全戶戶籍謄本,並說明應受扶養人黃麗珠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聲請人之兄弟姊妹)?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黃麗珠之關係。
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八、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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