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9,消債更,46,2020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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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銘洋

代 理 人 劉興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洪明煥
附表:
㈠陳報聲請人所列債權人孫淑瓊、張月娥、孫景鴻之住居所或其等個人資料。
㈡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第一項財產目錄為空白,請補充陳報該第一項財產目錄。
㈢聲請人陳報之每月必要支出交通費用新臺幣(下同)3,615 元,為何其中民國109 年1 月、2 月、4 月之油費高達4,167 元、5,292 元、2,603 元?且聲請人於109 年3 月受傷無法工作,為何油費仍高達1,466 元?
㈣聲請人陳報每月償還房屋貸款5,109 元,僅提出配偶孫淑貞之帳戶資料,尚不足以釋明,請提出相關貸款資料供參。
㈤聲請人陳報之每月必要支出電話費3,038 元,惟未見提出相關資料佐證,請補正支出電話費用之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之每月電話費用為何高達3,038 元?
㈥陳報與聲請人同住之家屬有何人?為何聲請人住家之水電費、瓦斯費、房屋稅地價稅等全由聲請人負擔支出?
㈦聲請人陳報之受扶養人張靖苡已年滿20歲,目前是否有從事工作?如有,其每月收入為何?是否確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㈧陳報聲請人有無以要保人之身分,為自己或第三人投保商業保險?如有,其名稱、種類為何?是否有為保單質借?目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為多少?
㈨陳報聲請人、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㈩陳報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7 年8月5 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聲請人雖提出虎尾鎮農會、斗南鎮農會、臺灣企銀、虎尾郵局之帳戶資料,惟無法看出是否已補登完全,如其後已無交易明細,亦請敘明)。
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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