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9,消債更,48,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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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志山
代 理 人 莊安田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說明如附表所示事項或提出相關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但未說明如附表所示事項或提出相關資料到院,致本院難為判斷,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附表:
一、聲請人主張現任職於許家工程行,應補正說明工作內容、工作地點、每月薪資、及將任職至今,每月之薪資數額列表記載。
聲請人並應提出由僱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需載明到職日、工作內容、每月薪資、勞保費、健保費)。
二、提出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第一類登記謄本、雲林縣○○鎮○○里○○路00○0 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資料均需顯示)、房屋現值證明書。
三、聲請人現居處係自有或租賃?同住家人成員為何?如為租屋,應提出租賃契約,並說明每月租金多少?同住之人如何分擔水費、電費、瓦斯費?
四、提出每月健保費749元之證明。
五、聲請人提列每月抵押借款新臺幣(下同)19,479元,是否為雲林縣土庫鎮房地之房貸?是否有設定抵押權?保證人為何人?又該筆抵押權人是否為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若是,則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內記載該筆1,368,000 元債務為無擔保債權,顯與事實不符,應查明更正,並重新整理提出「無擔保或優先債權」之債權人清冊。
六、聲請人是否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由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受補助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提出補助款入帳之存摺影本(請劃線標記)。
七、聲請人有無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契約?名稱、種類為何?現存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數額,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為何?有無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八、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及負債金額。
以上資料請依編號順序分項陳報或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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