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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偲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即裁定駁回聲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陳報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或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 千元。
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二十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更生,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於聲請調解時雖繳納1,000 元,然債務人係於調解不成立超過30日始聲請清算,故仍應繳納聲請費1,000 元,又未陳報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或提出相關證明資料,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附表:
一、聲請人於調解程序提出108 年12月13日收入切結書,表明每月收入約23,000元,再於本件自陳107 年6 月1 日至109 年5 月31日從事自耕農菜販,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以販菜為業?是否有從事農耕收入?聲請人應以附表方式記載其自聲請清算前2 年內之每月販菜營業額所得,如未能逐月記載,亦應陳報平均每月營業額,聲請人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一併陳報。
二、配偶杜瑩秋現從事何工作?聲請人應提出配偶杜瑩秋、受扶養人李帆軒、李妍柔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配偶杜瑩秋之107 年度、108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聲請人、配偶杜瑩秋、受扶養人李帆軒、李妍柔是否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由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受補助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提出補助款入帳之存摺影本(請劃線標記)。
四、聲請人陳報之中國人壽、遠雄人壽、新光產險三家保險,有無辦理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數額為何(請就各保單分列記載),有無再以聲請人、配偶杜瑩秋、受扶養人李帆軒、李妍柔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契約?名稱、種類為何?現存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數額,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為何?有無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五、聲請人、配偶杜瑩秋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及股票種類、股數為何?並提出證券存摺,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
六、向第三人林錦楓借款10萬元部分,是否已經清償完畢?七、每月應償還勞工紓困貸款多少?
八、聲請人現住處為何人所有?同住家庭成員為何?若為租屋,應提出租賃契約,並提出每月繳納租金之證明。
九、提出東禾測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資料。
十、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
十一、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表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權利範圍,是取得或讓與他人)。
十二、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及負債金額。
以上資料請依編號順序分項陳報或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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