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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高義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宥燐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650元【計算式:(5,900 元+81,400元)×1/2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附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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